赖姿羽,西安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股权转让发生后,应及时变更股东名册,那么变更的规定是什么接下来,的将向您介绍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怎么变更股东名册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股份有限公司怎么变更股东名册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3、4项材料。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二、变更名册法律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公司类型;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有限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三、股东转让出资协议
出让方:
受让方:
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就出让方将其在公司的出资转让给受让方一事签订如下协议:
1、出让方将拥有公司%的万股股本转让给受让方。
2、出资转让后,出让方不再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受让方在享受股东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股东的义务。
。
出让方:
受让方:
日期:年月日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股份有限公司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股权转让时股东名册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将导致股东无法依据股东名册主张权利而产生的纠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怎么变更股东名册,的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相关律师。
核心内容: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哪些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是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有特别的规定,包括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一、独立董事
1、独立董事的资格。
独立董事要独立于公司经营者,独立于公司股东。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存在雇佣关系;
存在亲属关系;
存在重大交易关系;
存在股权关系。
2、独立董事的选任和解任。
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因下列事由解任:任期届满;丧失资格,即任职期间出现了不符合董事资格的情况;履职过失;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解任。
3、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履行以下职责:协助确保董事会考虑的是所有股东的利益,而非某一特定部分股东的利益;在执行董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时介入;检讨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对执行董事及经理进行监督;就公司的战略、业绩、人员任免等问题作出独立判断等。
二、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委任,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1、准备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2、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3、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4、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5、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