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姿羽,西安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核心内容:股份是股东的出资凭证,是股东权利的书面证明,在我国的公司法中股份有哪些特点呢在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股份的概念以及股份的三大特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股份是什么
从理论上讲,是指股份总额的组成部分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是均等的数额。在有限公司。股份则是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的股份总额。拥有的股份越多,在股份公司的法律地位越高,其权利义务也越大。反之亦然。
二、股份有哪些特点
股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主要有三方面的特点:
股份所代表的股本额一律相等。
股份是构成股份有限公司资车的基本单位。具有面值的股份,其股份金额相等,无面值的股份。其在股本总额中所占比例相等。从股东的法律地位上讲,股份所包含的股东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每一股份代表一份股东权益。除法律或公司章程对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特种股股东的权利进行的适当限制以外,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某些股东的权利。
股份能够自由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利率为其信用基础的,而作为股东间的人身关系极为松散,个人信用也无关紧要。因此股份可自由转让和流通。除国家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服制的以外,公司一般不得其他方式对股份的转让进行限制。
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证明,是股份的证券形式,其实质内容是股份。因此股票可以像其他有价证券一样自由转让,合法取得股票者即取得股份权益。
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离婚率也不断提高。那么,夫妻离婚时,双方都会对分割财产格外看重。对于普通夫妻而言,不外乎房产、汽车、存款等常见财产种类,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相对明晰,进行协商分割也相对简单。下面由为您详细介绍。
如果一方是有限公司的股东,离婚时其所持有的股权分割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孙某与林某于2003年结婚,于2014年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他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孙某与朋友张某共同出资开了一家物流公司,孙某占其中56%的股份。孙某与妻子林某离婚时,两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协议分割,在未事先知会张某的情况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孙某将所持有的物流公司股权的一半转让给林某。
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股权变更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利益如果张某不同意,林某应怎样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事实上,我国法律已经对此类问题有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首先,看我国对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然后,我们再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情况是怎么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因此,本案中孙某应当先将转让股权事项书面通知张某,征求意见,如果张某收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没有答复孙某,应视为张某同意;如果张某不同意,应当出资购买孙某欲转让的股权份额。
如果孙某事先没有书面通知张某股权转让事项,并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张某不同意并提出购买的,张某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
妻子林某如果向法院起诉,主张张某向孙某支付的用于购买其所转让股权的款项归林某所有的,法院应予支持。